律师说┃ 关于“萝卜章”,企业最应该知道的五件事
近日,“萝卜章”事件频发,给原本就不平静的资本市场再添波折。印章作为企业对外表明主体身份的重要工具,堪称企业的“身份证”,其被伪造给企业带来的风险不容小觑。
关于“萝卜章”,企业最应该知道以下五件事。
“萝卜章”,也就是被伪造的印章,这里专指被伪造的企业印章。
一个企业的印章包括法定名称章、财务专用章、合同专用章、内设机构章、分公司章等,但不论什么印章,其制作都需要经过公安机关审批,并由有资质的刻章机构刻制。关于刻制印章的法律流程,各地行政规定并不完全一致。
以北京地区为例,刻制上述印章需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持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其有效身份证明,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,取得《刻制印章通知书》,然后凭该《刻制印章通知书》到公安机关核发《特种行业许可证》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。
如果印章的刻制没有经过上述审批,即便刻制印章的主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、董事,被刻制的印章依然属于“萝卜章”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八十条就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:“伪造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印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。”
可见,认定构成伪造印章罪只要有伪造行为即可,立法者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使用、造成损失或者情节严重。
但一般而言,如果伪造印章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,比如行为人伪造后并没有使用,则可以依据《刑法》第十三条,认定伪造行为不构成犯罪,仅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,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。
现实中,伪造印章的行为人多种多样,既包括企业的普通员工(如业务员、分公司负责人)、董监高、关联方,也包括企业的商业伙伴、挂靠方。
这些人伪造企业印章的目的也各不相同,有的是为了开展业务的方便,有的则是为了利用被伪造企业的资质和商誉,如借被伪造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、以被伪造企业的名义申请银行贷款、为债务提供担保等。
除此以外,“萝卜章”也是企业股东争夺企业控制权的重要手段,如部分董事、股东在原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公司印章,制作虚假公司决议,并申请工商变更登记,变更自己为企业法定代表人;在其他股东发觉前,早已“正大光明”地转移了公司财产。
如果伪造者使用“萝卜章”对外签订合同,即便企业对该合同的签订毫不知情,其依然有可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。理由在于:法律保护一般市场参与者的信赖利益。
我国《合同法》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: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、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,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,该代理行为有效。”
典型的情况如:小张是A企业业务员,本身有代表A企业承揽业务的权限,一直以来也都代表A企业与商业伙伴开展活动;只是签订正式合同时,加盖企业印章需要经过A企业的审批流程。
某天,某长期客户B向小张提议开展一个“大项目”,高收益高风险。小张自揣:该项目风险过高,很可能无法通过企业审批;但项目的潜在收益又实在诱人。几经思量,小张决定放手一搏:伪造了A企业印章,并使用该印章与客户B签订了合同。
在这种情况下,客户B就可以主张自己“有理由相信”该员工有代理企业签订合同的权限,如:小张是企业正式员工、协议是A企业的一贯模板、印文与之前A企业使用的印文无明显差异等。进而主张该合同基于表见代理而有效。
法院也很有可能支持客户B的主张,判决A企业向该相对方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。
退一步讲,即使法院认为以上事实不构成表见代理,企业也可能被认定为有过错而承担相应责任;况且,纠结漫长的诉讼程序本身就会让企业不堪其扰。
除此以外,企业印章被冒用还会给企业形象、商誉等带来负面影响。
1. 尽快通知债权债务人
如果企业发现自己的印章被伪造了,应当尽快通知已经签订合同的相对方,避免其基于对“萝卜章”的信赖而继续履约。
这样一来,相对方在接到通知后的后续投入将不再具备基于“信赖利益”被保护的基础;而对于已经发生的投入,如果相对方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了损失进一步扩大,其也不得就扩大的损失向企业主张赔偿。
2. 及时报案
企业在发现印章被伪造后,应当及时报案,一方面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介入尽快查明事实、控制风险;另一方面,伪造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还可以帮助被伪造印章的企业“撇清”过错,反驳相对方的“表见代理”主张。
3. 申请更换印章
如果发现被伪造的印章可能已经多次被使用,或者该被伪造的印章尚未得到有效控制,仍然有可能继续被使用,企业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印章(印文应显著区别于原印章),并登报声明原印章作废。
1. 就某一类别只刻制一枚印章,并加强防伪
实践中,有些企业为了方便刻制了多枚印章,这种行为一方面会造成印章管理混乱,企业更容易被认定为有过错而构成表见代理;另一方面,这种行为本身也可能被认定为伪造印章,受到行政甚至刑事处罚。
为了降低风险,企业还可以委托专业刻章机构,在印面、印油、印泥等方面加强防伪,从而增加伪造印章的“技术难度”。而且这样一来,即便印章被伪造,企业也可以以被伪造的印章与企业真实印章明显不同、相对方不再“有理由”产生信赖为由,击破相对方的表见代理主张。
2. 严格审批、专人管理
在印章管理制度上,企业应当专门管理,并严格用章的审批。这也可以帮助企业以己方无过错、伪造风险不可控等理由进行抗辩。
当然,如果用章制度过于繁冗,可能会影响企业的业务开展。如何平衡用章制度的“效率”与“风控”,还需要企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探索。
作者:徐学义 、陈圣 |张双 (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)
来源:金杜说法、中国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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